稅務代理是社會中介服務,因此,稅務代理人在從事稅務代理活動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委托原則。
稅務代理屬于委托代理的范疇,必須依照民法有關代理活動的基本原則,堅持自愿委托。代理關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雙方的共同意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選擇權,同時也有選擇誰為其代理的權利;代理人同樣具有選擇其所代理對象的自由,在被代理人向其尋求代理時,代理人擁有接受委托或拒絕代理的選擇權。代理雙方依法確立的代理關系不是依據(jù)任何行政隸屬的關系,而是依據(jù)合同的契約關系。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其代理,被代理人也不得違背代理人意志,脅迫為其代理。只有在雙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礎上訂立契約,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才能真正確立。
。2)依法代理原則。
依法代理是稅務代理的一項重要原則。首先,從事稅務代理的機構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稅務代理人必須是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認定的具有稅務代理執(zhí)業(yè)資格的注冊稅務師;其次,稅務代理人承辦的一切代理業(yè)務,都要以法律、法規(guī)為指針,其所有活動都必須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稅務代理人制作涉稅文書,須符合國家稅收實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原則,依照稅法規(guī)定正確計算被代理人應納或應扣繳稅款。稅務代理人的所有執(zhí)業(yè)行為還須按照有關稅收征管和稅務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另外,在代理過程中,代理人還應體現(xiàn)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3)獨立、公正原則。
稅務代理的獨立性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稅務代理人是獨立行使自己職責的行為主體,其從事的具體代理活動不受稅務機關控制,更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左右,而是嚴格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靠自己的知識和能力獨立處理受托業(yè)務,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準確地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使稅法意志得以真正實現(xiàn)。
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服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國家的利益關系。因此客觀公正地開展代理活動是稅務代理的一項重要原則。稅務代理人在實施稅務代理過程中,必須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在維護稅法尊嚴的前提下,公正、客觀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辦稅務事宜。決不能因收取委托人的報酬而偏袒或遷就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4)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稅務代理人在稅務代理活動中應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稅法規(guī)定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及扣稅義務,以促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知法、懂法、守法,從而提高依法納稅、扣稅的自覺性。
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是稅務代理的又一重要原則。權益和義務是對稱的,履行納稅(或扣繳)義務,就應享有納稅(或扣繳)權益。通過稅務代理,不僅可以使企業(yè)利用中介服務形式及時掌握各項政策,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正確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因不知法而導致不必要的處罰,而且還可通過稅務代理人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進行納稅籌劃,節(jié)省不必要的納稅支出,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