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吳某為某中方單位派往外資企業(yè)的雇員,2009年外資企業(yè)每月應向吳某支付工資6000元,按照吳某與中方派遣單位簽訂的合同,外資企業(yè)將應付吳某工資的10%上交給派遣單位,并提供有效憑證:此外吳某還在另一私營企業(yè)兼職,該私營企業(yè)每月向吳某支付報酬2000元。在外派單位領取工資3000元,吳某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6000-10%×6000-2000)×15%-125+(2000-800)×20%+3000×15%-125=950(元)
這樣計算是否正確?
【解答】
不正確,您的計算是每個月支付工資的時候雇用單位、派遣單位以及私營企業(y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在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每個月支付工資代扣代繳的時候,只有雇傭單位扣除費用,但是納稅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
所以,在做涉及到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題目的時候,需要看清題目是怎么問的,如果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則需要一方減除費用,分別計算稅額相加,如果是問個人應納個人所得稅多少,則應該合計計算。
針對您的問題,應該是吳某應納個人所得稅:
(6000-10%×6000+3000-2000)×20%-375+(2000-800)×20% =1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