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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輸出簽訂的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2010-5-7 14:2 讀者上傳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假如一公司與其他勞務輸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請問該合同適用印花稅的什么項目?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ㄒ唬┵忎N、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chǎn)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chǎn)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zhì)的憑證;

 。ǘ┊a(chǎn)權轉(zhuǎn)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賬。

 。ㄋ模嗬、許可證照;

 。ㄎ澹┙(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guī)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jīng)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對于貴企業(yè)所簽訂的勞務輸出合同應屬于服務性合同,在稅目稅率表中并未列舉該類合同,因而不應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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