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是納稅人為了保證履行納稅義務,以貨幣或實物等形式向稅務機關所作出的稅款抵押。在一般情況下,納稅人無需提供納稅擔保,只有在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或發(fā)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跡象時,稅務機關才會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提供納稅擔保的主要方式如下:
1 以貨幣保證金作納稅擔保
納稅人需要在納稅義務發(fā)生前向稅務機關預繳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納稅保證金。預繳金額應大致相當于或略高于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照章納稅,稅務機關即可將其抵作應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如果納稅人如期履行了納稅義務,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預繳的保證金。
2 以實物抵押品作納稅擔保
納稅人需在納稅義務發(fā)生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一定數量的實物,如商品、貨物等,作為應納稅款抵押品,其價值應大致相當于或略高于應繳稅款,如果納稅人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按有關規(guī)定拍賣其實物抵押品,以所得款項抵繳納稅人應納稅款、滯納金的罰款。如果納稅人按期繳納了稅款,則可憑完稅憑證如數領回其擔保的實物抵押品。
3 由納稅擔保人作納稅擔保
由納稅人提名,經稅務機關認可,可由第三方出面為納稅人作納稅擔保,保證納稅人在發(fā)生納稅義務后依法納稅,如納稅人逾期不繳,則由擔保人負責為其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納稅擔保人應是在我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納稅擔保人,因其不具備代償債務或代繳稅款的經濟能力。納稅擔保人在承諾納稅擔保責任時,應履行承保手續(xù),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的對象、范圍、期限及責任等有關事項。納稅擔保書經納稅擔保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三方認同并簽字蓋章后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