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jīng)營者;
(6)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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