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nèi)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jīng)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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