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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jīng)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國家對行政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三種管理辦法,一是實行全額上繳財政專戶,然后再由財政部門核撥給行政單位使用;二是實行比例上繳,一部分上繳財政專戶,一部分留給單位作為預算外資金收入;三是實行結余上繳,即平時取得預算外資金后不用上繳,按照計劃用于預算外資金支出后,定期將預算外收支結余上繳財政專戶。
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按資金性質及管理要求分為經(jīng)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
預算外資金收入的核算,通過設置“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和“預算資金收入”賬戶進行。并按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要求分別設置經(jīng)常性收入和專項收入二級科目,二級科目下按預算外資金項目設置明細賬。
(1)實行全額上繳預算外資金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
收到從財政專戶核撥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主管部門收到財政專戶核撥的屬于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時,通過“暫存款”科目核算。
(2)實行按確定的比例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行政單位
收到預算外資金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預算外資金收入
(3)實行結余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辦法的單位
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定期結算應繳預算外資金結余時: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年終結轉時,將“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的貸方余額全數(shù)轉入“結余”科目,結轉后“預算外資金收入”科目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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