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2.事業(yè)單位應根據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核算依據。
3.事業(yè)單位的固定資產按下列規(guī)定的價值記賬。
。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購置車輛按規(guī)定支付的車輛購置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
。2)自制的固定資產,按開支的工、料、費記賬。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xié)議確定的設備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記賬。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xù)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4.本科目使用方法:
。1)事業(yè)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yè)支出”、“?钪С”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2)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時,借記有關支出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4)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
(5)因報廢、毀損及盤虧等原因減少的固定資產,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購基金。
。6)出售固定資產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同時按原價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7)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按“對外投資”科目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5.事業(yè)單位應按固定資產分類設置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