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公司在20×7年6月3日,從公開市場以每股18元購進乙公司股票20萬股,支付相關稅費1.5萬元。6月30日該股票價格上漲到每股21元,10月25日以每股22元的價格將該股票12萬股出售,支付相關稅費1.2萬元。20×7年12月31日該股票剩余的8萬股,每股公允價值為19元。20×8年1月12日以每股18.5元的價格將剩余的8萬股股票全部出售,支付相關稅費7500元。20×7年度和20×8年度利潤表反映的利潤總額分別為820萬元和760萬元。甲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20×7年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20×8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新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5%,在20×7——20×8會計年度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相關賬務處理及納稅調整如下(單位:萬元,以下同):
1.20×7年6月3日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360
投資收益 1.5
貸:銀行存款 361.5
納稅調整:購入股票支付的相關稅費1.5萬元不得在本期稅前扣除,該項股票投資計稅基礎為361.5萬元。應調增所得額1.5萬元。
2.20×7年6月30日,公允價值=21×20=420(萬元),賬面價值=36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損益=420-360=60(萬元),即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價值。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6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
納稅調整: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調減所得額60萬元。
3.20×7年10月25日,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實際收到金額=22×12-1.2=262.8(萬元),應結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360+60)÷20×12=216+36=252(萬元)。實際收到金額大于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的差額=262.8-252=10.8(萬元)。
借:銀行存款 262.8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216
——公允價值變動 36
投資收益 10.8
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6
貸:投資收益 36
納稅調整:股票轉讓收入=22×12=264(萬元),計稅成本=361.5÷20×12=216.9(萬元),支付的相關稅費1.2萬元,資產轉讓所得=264-216.9-1.2=45.9(萬元),會計確認的收益=10.8+36-36=10.8(萬元),二者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5.9-10.8=35.1(萬元)。
4.20×7年12月31日,公允價值=19×8=152(萬元),賬面價值=360+60-216-36=168(萬元),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52-168=-16(萬元),即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價值。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6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16
期末,將損益類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賬務處理從略。
納稅調整:持有期間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6萬元。
5.20×7年12月31日年度終了,剩余8萬股股票賬面價值=168-16=152(萬元),計稅成本為=361.5÷20×8=144.6(萬元),差額7.4萬元在處置時作納稅調整。也就是說,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進行核算的結果,截至20×7年12月31日其賬面價值為152萬元,其計稅基礎為144.6萬元,該項交易性金融資產賬面價值152萬元與計稅基礎144.6萬元之間產生了7.4萬元的暫時性差異,該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轉回時會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導致企業(yè)應交所得稅的增加,屬于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1)20×7年度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820+1.5-60+35.1+16=812.6(萬元)
應交所得稅=812.6×33%=268.158(萬元)
。2)20×7年度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費用=7.4×25%=1.85(萬元)
。3)利潤表應確認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費用=268.158+1.85=270.00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270.008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68.158
遞延所得稅負債 1.85
6.20×08年1月12日,出售剩余股票,實際收到金額=18.5×8-o.75=147.25(萬元),應結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144+8=152(萬元)。實際收到金額小于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的差額=152-147.25=4.75(萬元)。
借:銀行存款 147.25
投資收益 4.75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144
——公允價值變動 8
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8
貸:投資收益 8
納稅調整:股票轉讓收入=18.5×8=148(萬元),計稅成本=144.6萬元,支付的相關稅費7500元,資產轉讓所得=148-144.6-0.75=2.65(萬元),會計確認的損失=4.75+8-8=4.75(萬元),二者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65-(-4.75)=7.4(萬元)。
7.20×8年應納稅所得額=760+7.4=767.4(萬元)。
應交所得稅=767.4×25%=191.8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 19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8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91.85
至此,20×7年6月3日購買的股票20萬股全部出售,該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也隨之消失,納稅調整增加金額與納稅調整減少金額互抵,累計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完全相等,都是1580萬元,當然所得稅費用與應交所得稅也完全相等,都是460.008萬元。另外,經過上述會計處理后,“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等科目已經沒有余額,而“銀行存款”科目借方余額=262.8+147.25-361.5=48.55(萬元),“投資收益”科目貸方余額=10.8+36+8-1.5-4.75=48.55(萬元),說明該項投資業(yè)務獲得投資收益48.55萬元,表現(xiàn)為現(xiàn)金凈流入企業(yè)48.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