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除存出保證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準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二、本科目可按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采用售后回購方式融出資金的,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銷售價格與原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應在售后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按合同約定返售商品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yè)發(fā)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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