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準備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買的設備按稅法規(guī)定4%的稅率開具普通發(fā)票減半征收,那收入按多少確認呢?涉及的增值稅如何進行帳務處理?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四、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ǘ┬∫(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應該說,這個“減半”規(guī)定,是增值稅處理時的征收率的減半,與計稅收入(即計稅銷售額)無關。
比如,處置資產(chǎn)實收金額104元,則計稅銷售額為100(104/1.04),應納稅額為2(100×0.04/2)。納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4
貸:固定資產(chǎn)清理 104
借:固定資產(chǎn)清理 2
貸:應交稅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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