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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挪用發(fā)生的損失如何進行處理

2010-1-19 9:22 大連地稅 【 】【打印】【我要糾錯

  【問題】

  我單位在全國各地設立辦事處,每個辦事處設經理,客戶的發(fā)票由總公司統(tǒng)一開具,由于管理不善,其中一個分公司經理貪污挪用了客戶回給集團的貨款,被判了刑。貨款沒有追回來。請問對應的應收賬款,能不能報財產損失,報哪一項財產損失?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88號)規(guī)定,你單位員工挪用貨款可比照貨幣資金被盜損失,應提供企業(yè)應收賬款發(fā)生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相關責任人賠償說明、內部核批文件以及司法機關的涉案材料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以未追回貨款扣除相關賠償損失金額后確認損失,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后可以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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