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或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投資或利潤分配及職工福利、個人消費或其他非貨幣性福利等方面的行為,稅法將其界定為“自產自用,視同銷售”。本文主要就自產自用行為的增值稅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進行探討。
一、企業(yè)領用自產產品稅務和會計處理的制度依據
。1)稅收制度規(guī)定。視同銷售是與一般意義上的正常銷售有所區(qū)別的貨物銷售行為,按照我國相關稅收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自產自用應視同銷售,應正常繳納增值稅,同時計算交納所得稅。如果自產自用產品為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還應計算繳納消費稅。即上述自產自用行為應當作為收入處理,應調整企業(yè)的應稅所得。
。2)會計制度規(guī)定。對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新會計準則并沒有專題予以明確統(tǒng)一規(guī)定,只在各相關準則中有所表述。如《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等均有相關規(guī)定,其中具有核心指導地位的是收入準則,其對收入確認條件的規(guī)定有助于會計處理中判斷收入是否確認。
二、會計實務界對企業(yè)領用自產產品的不同會計處理
上述稅收制度規(guī)定,直接、具體指導和規(guī)范了稅收實務。在稅收實務界,對于自產自用行為的稅務處理是毫無爭議的,即都是按售價、計稅價格(公允價值)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并按售價、計稅價格(公允價值)增加應稅收入,計入應稅所得。但由于我國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均未對自產自用行為的賬務處理做出明確規(guī)定,致使缺乏理論指導的會計實務界產生了對自產自用行為的不同賬務處理且各自為政。具體表現在:
(1)只需按自用產品的成本轉賬,不確認收入。原因是自產自用只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正常銷售的條件,沒有產生現金流量。
。2)確認自用產品相應的收入,并結轉成本。原因是只按成本轉賬不確認收入的做法,從財務會計處理上成立,但不符合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要遵循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則需要企業(yè)在年終計算所得稅時,按售價與成本的差額,調增應稅所得額,而恰恰就是這一調整過程麻煩,會嚴重影響會計工作效率。
(3)區(qū)別對待:如果自產自用能獲得收益或體現企業(yè)與外部的關系,就做銷售收入處理;反之,均按成本轉賬。
三、自產自用會計及稅務處理及案例分析
為了將簡化財務會計和稅務處理真正落到實處,體現財務會計服從稅收制度的規(guī)定,筆者認為:
(1)企業(yè)領用自產產品應當按正常的銷售程序核算(除特殊事項外),即按售價(組成計稅價格或市場價格)確認銷售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同時按產品成本結轉銷售成本。這樣,企業(yè)的收入、成本和利潤均體現在利潤表中,便于提供出更真實可比的會計信息,而且在申報所得稅時也不需作納稅調整,簡便易行。
。2)結合新收入會計準則的研究,基于財務會計的視角,筆者認為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筆者稱其為自產自用特殊事項)應該有三項: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自產產品用于無償贈送;不具有商業(yè)實質或者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F以甲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例,具體分析和說明企業(yè)領用自產產品的稅務會計處理。
第一,自產自用普通事項的會計處理。此處所指的自產自用普通事項,是指企業(yè)將自產的產品、貨物用于除上述特殊情況以外的自產自用事項。此時,企業(yè)根據其具體用途,按產品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售價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等科耳,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偉肖項稅額”科目。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領用其生產的A產品,該產品成本為20000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3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甲公司生產的A產品未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且A產品為消費稅非應稅消費品。當A產品分別用于不同用途時,則其相應的稅務會計處理如下:
。1)用于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為存貨的,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應當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因此,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351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2)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企業(yè)應按分配貨物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售價之和,借記“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按應稅貨物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其他業(yè)務收入”,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股利 351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3)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非貨幣性職工薪酬)。企業(yè)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實際發(fā)放給職工時,應確認收入,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按自產產品的公允價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相關成本。
假設例中發(fā)放的A產品平均分配給總部管理人員和直接參加生產的生產工人。此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甲公司計提職工薪酬時:
借:管理費用 17550
生產成本 1755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甲公司發(fā)放職工薪酬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貸:主營業(yè)務收 30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4)用于換取生產生活資料、消費資料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要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假設甲公司用A產品換回了乙公司的一輛汽車(具有商業(yè)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汽車的公允價值為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補價給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451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銀行存款 10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5)用于抵償債務。企業(yè)可將該業(yè)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yè)務與企業(yè)正常的銷售業(yè)務處理相同,其發(fā)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
假設該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購貨款50000元。由于甲公司財務發(fā)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貨款。2008年8月8日,經雙方協(xié)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的A產品償還債務。丙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債的A產品,并作為庫存商品入庫。此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5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營業(yè)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49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此外,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視同買斷的自購自銷方式),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等自產自用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均應當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具體會計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第二,自產自用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此處所指自產自用特殊事項,是指企業(yè)將自產的產品、貨物用于前述的3種特殊情況的自產自用事項。企業(yè)應根據其用途,按產品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成本之和,借記“在建工程”、“營業(yè)外支出”、“銷售費用”、“固定資產”等;按確定的產品成本,貸記“庫存商品”,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但該會計處理未把企業(yè)的收入、成本和利潤體現在利潤表中,而所得稅稅法規(guī)定這類自產自用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應當作為計稅收入,計算應稅所得,故企業(yè)在年終計算所得稅時,需要作所得稅納稅調整。
(1)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建造固定資產等。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應納增值稅;但會計核算上不作為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轉賬。因為在這種視同銷售行為中,貨物并沒有實質性轉移,其所有權、控制權和管理權還是歸企業(yè)所有,其相關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fā)生轉移。根據上文所述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分析,此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將其確認為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因此,甲公司此時的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2)用于無償贈送他人。領用自產產品用于無償贈送他人時,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應納增值稅;但會計核算上不作為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而按成本轉賬。因為贈送雖然發(fā)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企業(yè)并未獲得經濟利益,企業(yè)資產、所有者權益都沒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作為收入處理只能按成本進行結轉。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yè)外支出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3)用于換取生產生活資料、消費資料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不具有商業(yè)實質或者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自產產品用于不具有商業(yè)實質或者換人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應按成本轉賬,不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此外,屬于這一類型的還有受托代銷商品采取收取手續(xù)費的方式結算代銷費用的情況,也不確認收入,原理類似,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