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只屬于財務核算的變動,不影響企業(yè)所得稅的繳納,即交通、住房、通訊補貼仍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為“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內(nèi)稅前扣除。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eery
將交通、住房、通訊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只屬于財務核算的變動,不影響企業(yè)所得稅的繳納,即交通、住房、通訊補貼仍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為“職工福利費”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內(nèi)稅前扣除。
上一篇:虧損合同的財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