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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盈利彌補虧損的年限問題

2011-4-13 14:22 互聯網 【 】【打印】【我要糾錯

  【問】企業(yè)一季度虧損,二季度盈利,前一年度也是虧損,請問二季度所得稅申報的時候,可否彌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因企業(yè)所得稅是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人在季度預繳時,應按會計核算的利潤額減除以前年度虧損后余額申報繳稅。因此,你公司在二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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