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91號)規(guī)定,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售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應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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