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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3]10號

頒布時間:2013-12-31 14:05:55.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為引導和督促企業(yè)規(guī)范財務核算,依法依規(guī)履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現(xiàn)就調整我省土地增值稅清算環(huán)節(jié)核定征收率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原則上都應采取查賬清算方式,少數(shù)納稅人確實無法查賬清算、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國稅發(fā)〔2009〕91號)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對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對符合條件適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稅機關發(fā)出核定征收的稅務事項告知書,組織人員開展核定征收清算的審核工作;清算審核結果報經(jīng)縣級以上地稅機關合議批準后,通知納稅人辦理稅款繳納或退稅手續(xù)。

  二、全省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統(tǒng)一調整為四個檔次:轉讓普通住宅,5%;轉讓非普通住宅,6%;轉讓非住宅,8%;符合清算條件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xù),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三、本公告從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事項,經(jīng)確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3號)第二條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2011年第6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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