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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復合膠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453號

頒布時間:2009-08-21 10:13:51.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復合膠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請示》(云國稅發(fā)〔2009〕14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復合膠是以新鮮橡膠液為主要原料,經過壓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產的橡膠制品。因此,復合膠不屬于《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規(guī)定的“天然橡膠”產品,適用增值稅稅率應為17%。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責任編輯: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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