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10]144號
頒布時間:2010-04-08 17:43:53.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橄欖油適用稅率的請示》(川國稅發(fā)[2010]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1號)的規(guī)定,橄欖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