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2]2號
頒布時間:2012-01-11 09:20:59.000 發(fā)文單位:海關總署
為方便臺灣農產品出口大陸,自2012年2月1日起,海關總署2005年第37號公告及2007年第6號公告(2011年第85號公告修改)項下原產于臺灣地區(qū)的進口農產品,每批貨物經(jīng)海關依法審定的完稅價格不超過6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可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對上述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同時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格式,提交原產地聲明(詳見附件)。
上述原產地聲明所列的一項或者多項貨物應為同一批次的進口貨物,且僅對應一份《進口貨物報關單》。
特此公告。
附件:原產地聲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