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12-07-27 08:57:51.000 發(fā)文單位:商務部
為規(guī)范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我部起草了《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 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guī)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tǒng)”提出意見。
2. 登陸商務部網站(網址:)進入“征求意見”點擊“《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提出意見。
3. 電子郵箱:Tf_liutong@mofcom.gov.cn
4. 傳真:010-65198905。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2年8月28日。
商務部
2012年7月27日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huán)境,根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包括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購、維修、翻新、銷售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電器電子產品是指具有基本功能,可再次流通使用的電器電子產品。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商務部負責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活動的行業(yè)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政策,指導行業(yè)組織有關活動。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舊電器電子產品行業(yè)管理工作,制定經營市場和網點發(fā)展規(guī)劃,指導、協(xié)調和管理經營市場和經營者健康有序發(fā)展。
各級公安、工商、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活動
第七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對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建立檔案資料,在收購時應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登記須包括舊電器電子產品的類別、商標、產品制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生產日期、收購時間和地點、個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機關或事業(y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內容。
第八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不得將在收購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信息用于與舊電器電子購銷活動無關的領域。經營者對于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對于收購的舊電腦等存儲介質,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在收購前提示出售人刪除相關信息。
第九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查驗收購的舊電器電子產品質量狀況、性能情況和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生產者信息,以此作為定價依據,并將查驗結果和收購價格一并記入產品檔案資料。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對產品自行維修、翻新的,應當將主要部件的維修、翻新情況及翻新件的商標、維修翻新者信息等記入產品檔案資料。
第十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維修、翻新舊電器電子產品應當保持或改善節(jié)能、環(huán)保性能,應當使用節(jié)能、環(huán)保工藝和器材物料。維修、翻新后拆解下來的廢棄物,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處理。
維修、翻新后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guī)范強制性要求的舊電器電子產品,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交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yè)處理。
第十一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應當向購買者出示該產品檔案資料,不得隱瞞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在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顯著位置粘貼舊貨標識。
第十三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完成后,向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或發(fā)票,并應當提供不少于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舊電器電子產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履行三包責任。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應當設立銷售臺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準確記錄。
第十四條 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禁止收購和銷售下列舊電器電子產品:
(一)喪失全部使用功能或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條件的;
(二)維修、翻修后仍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三)以翻新產品冒充新產品的;
(四)未張貼舊貨標識的;
(五)在抵押期間的;
(六)在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期間的;
(七)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違法犯罪手段獲得的;
(八)走私的;
(九)不能說明來源,缺乏產品檔案記錄的;
(十)其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營的。
第十五條 舊貨市場應當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
第十六條 鼓勵舊貨市場建立電子信息管理系統(tǒng),對舊電器電子產品經營者收購和銷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信息及時統(tǒng)計,包括銷售產品品名、商標、產品類別型號、數量、單價、經銷商、購買者等內容,及時發(fā)布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信息。
第十七條 鼓勵舊貨市場開設報廢家電儲存專區(qū),并提供報廢家電集中收集、運輸的服務。
第十八條 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開展推廣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組織專業(yè)技能培訓,完善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信息系統(tǒng),建立企業(yè)、從業(yè)人員誠信經營檔案等工作。
第十九條 商務部制定舊貨標識的編碼規(guī)則、格式、制作要求以及印制、發(fā)放和登記規(guī)定。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查處。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