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辦[2012]5號
頒布時間:2012-01-13 16:06:45.000 發(fā)文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2009年省政府設立了河南省省長質量獎,出臺了《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在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yè)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結合我省實際和工作實踐,省質量立省戰(zhàn)略工作領導小組對原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大力實施質量立省戰(zhàn)略,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各業(yè)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yè)振興,進一步增強我省經濟綜合競爭力,加快實現中原崛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河南省委、省政府關于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南省省長質量獎(以下簡稱省長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河南省登記注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采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yè)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注重標準評價和社會效果相結合,在單位自愿申請的基礎上,經相關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省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獲獎單位每年度不超過10個。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加強對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經省長授權,設立河南省省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yè)管理專家、行業(yè)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委員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擔任。評委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省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省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河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負責省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負責起草省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實施指南,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guī)欤M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jiān)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行業(yè)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guī)熘谐槿∮嘘P行業(yè)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 各專項評審組必須由5—7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省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婪ㄔ诤幽鲜⌒姓^(qū)域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ǘ┓e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采用卓越績效模式管理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ㄈ┚哂薪艹龅慕洜I業(yè)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國內同行業(yè)前列,最近三年未發(fā)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yè)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yè)前列。
?。ㄋ模┢放苾?yōu)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yè)、馳名商標和優(yōu)秀服務品牌企業(yè)可優(yōu)先推薦申報。
(五)獲得省、市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省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yè)、環(huán)保、質量等政策的。
?。ǘ┓ㄒ?guī)規(guī)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內有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yè)規(guī)定)的。
?。ㄋ模┙陜葒?、省監(jiān)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ㄎ澹┙陜葏⒓邮¢L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guī)行為。
?。┙陜扔衅渌`反法律、法規(guī)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zhàn)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一條 為保證省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yè)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yè)類別分別制定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yè)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guī)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省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省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評委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后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每年度省長質量獎評審前,由秘書處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fā)布本年度省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秘書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省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委會全體會議審議。評委會按照一定比例審議確定擬獎名單,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當年度省長質量獎獲獎單位。
第十六條 秘書處對省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的獲獎單位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兩周。對公示沒有異議的獲獎單位,經分管質量工作的副省長審核并報經省長審定簽署后,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發(fā)文公告,并向獲獎單位頒發(fā)省長質量獎獎牌(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省政府對獲得省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第十八條 省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實行??顚S?。
第十九條 省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于獲獎企業(yè)的質量持續(xù)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秘書處可提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省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獎杯)、證書,追繳獎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定期巡訪及動態(tài)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績效。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三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請,重新申報。
第二十三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省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四條 承擔省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yè)或技術秘密。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jiān)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評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yè)的評審標準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