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20-02-28 10:15: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溫稅三稽公[2020]第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對平陽如源貿(mào)易有限公司實施檢查,由于該公司走逃無法查找,為將有關(guān)事項告知被查對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現(xiàn)將《稅務檢查通知書》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稅務檢查通知書(溫稅三稽檢通一〔2020〕7號)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決定派倪日海、童穗文等人,自2020年2月27日起對你(單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fā)現(xiàn)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屆時請依法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guān)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溫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
告知:稅務機關(guān)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quán)拒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