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購進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嗎?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購進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嗎?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tǒng)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預期實現方式選擇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果由于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預期實現方式發(fā)生重大改變而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信息。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根據上述規(guī)定,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購進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