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獎金2024年12月份發(fā)放,在2025年1月申報是否使用了25年的單獨計稅次數(shù)?
答: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應在發(fā)放次月履行納稅義務。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若2024年12月發(fā)放,屬于2024年度,應在2025年1月申報期申報;若2025年1月發(fā)放,屬于2025年度,應在2025年2月申報期申報。
答: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應在發(fā)放次月履行納稅義務。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的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若2024年12月發(fā)放,屬于2024年度,應在2025年1月申報期申報;若2025年1月發(fā)放,屬于2025年度,應在2025年2月申報期申報。
Copyright © 2000 - m.jnjuyue.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