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計稅后改變用途用于一般計稅時,進項稅能抵扣嗎
【問題】
企業(yè)出租的房屋選擇簡易計稅,發(fā)生的計入房屋原值的裝修改造費用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36個月后,我們選擇一般計稅辦法,是否可以抵扣當時取得發(fā)票的進項稅?
【答案】
財稅「2016」36號附件2
一、(四)進項稅額。
2.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所以,企業(yè)購入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用于簡易計稅后改變用途用于一般計稅時,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抵扣的進項稅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且已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