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是否繳納消費稅
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直接出售的,是否繳納消費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51號)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F(xiàn)將這一規(guī)定的含義解釋如下:
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規(guī)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