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模式計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可以按未來適用法處理嗎
投資性房地產以成本模式計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會計上可以按未來適用法處理嗎?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十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所以,投資性房地產以成本計量改為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按會計政策變更追溯調整,不適用未來適用法。
投資性房地產以成本模式計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會計上可以按未來適用法處理嗎?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第十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所以,投資性房地產以成本計量改為公允價值計量的,會計按會計政策變更追溯調整,不適用未來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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