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向總公司提供的勞務,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嗎
問:我總公司與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區(qū),分公司對外獨立的辦理了稅務登記證,但財務核算均在總公司的賬套中核算,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地點的方便,我總公司購進貨先放在分公司(購進貨的發(fā)票直接開給總公司),然后再由總公司運回,請問分公司向總公司提供的勞務,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嗎?
答:分公司給總公司提供勞務,如沒有收取收入,未開取發(fā)票,應不涉及繳納流轉稅?!稜I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外,負有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fā)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也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 :目前,對實行統一核算的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接受移送貨物機構(以下簡稱受貨機構)的經營活動是否屬于銷售應在當地納稅,各地執(zhí)行不一。經研究,現明確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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