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長期借款,是確認外幣收益,還是不需做稅前調整
問:我司在2006年有一筆境外長期借款,由于歐元匯率由11降到了現在的6.8左右,事務所要求我們確認外幣收益,問了稅務局又說這是沒有實現的外幣損益不需要在稅前調整。 請問這個所得稅上需要確認嗎?
答:財稅[2007]80號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函〔2008〕264號 中一、關于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規(guī)定:企業(yè)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guī)定執(zhí)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兩個文件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匯率差額的稅務處理有明確規(guī)定,您可以按照稅務局的意見執(zhí)行,在未實際結算時暫不確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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