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銷售自己使用的汽車,如何繳納稅款
問:我們公司銷售自己使用的汽車,如何繳納稅款?
答:您的問題需要看您購進的時候是否抵扣進項稅了,如何抵扣了進項稅,應該按照適應的稅率計算繳納,即17%稅率;如果沒有抵扣進項稅,那么,可以按照簡易征收,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57號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二、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三、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依照4%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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