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水表,開什么發(fā)票給承租方
問:我企業(yè)把部分廠房租賃給其他單位使用,但是與承租單位共用水表,并收到了自來水公司按6%的征收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F承租單位要求我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請問應按哪種征收率開具發(fā)票?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自來水的適用稅率為13%.因此,按簡易辦法征收僅適用于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產自來水,而企業(yè)轉售自來水,不適用簡易辦法,應當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且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排污費金額也需一并計入轉售自來水的金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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