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補貼免征個稅有講究
稽查局對某電訊制品有限公司展開稽查。該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為隸屬公司提供傳真機、有線電話、無線電話、可視電話、寬帶接入網(wǎng)通信系統(tǒng)設備、移動通信系統(tǒng)、移動電話、多媒體播放器及對講機的開發(fā),注冊類型為港、澳、臺商獨資經營企業(yè)。
稽查人員調取了該公司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兩個年度的賬冊、憑證、會計報表等涉稅資料,就相關的涉稅問題以及公司的經營情況、納稅情況進行了詢問。經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對于派遣到我國境內企業(yè)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個稅政策不甚清楚,特別是對于住房、伙食、交通費等補貼的發(fā)放問題,直接以現(xiàn)金形式發(fā)放相應補貼,未按規(guī)定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未能提供可享受免稅政策的有效憑證。最終,第一稽查局對該公司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49萬余元。
稅官說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規(guī)定:
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ㄒ唬┩饧畟€人以非現(xiàn)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ǘ┩饧畟€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ㄈ┩饧畟€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shù)囟悇諜C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關于上述補貼免征個稅需要提供的有效憑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
第一條規(guī)定:
對外籍個人以非現(xiàn)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shù)額、支付方式發(fā)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第二條規(guī)定:
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以搬遷費名義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員支付的費用,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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