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制宣傳資料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問:公司為提高知名度而印制宣傳資料(傳單和廣告手冊)向公眾發(fā)放,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何確定銷售額?
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因此,上述公司發(fā)放宣傳資料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