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2×19年11月發(fā)現(xiàn)2×17年10月購入的專利權攤銷金額錯誤。該專利權2×17年應攤銷的金額為150萬元,2×18年應攤銷的金額為600萬元。2×17年、2×18年實際攤銷的金額均為600萬元。2×17年、2×18年的所得稅申報表中已按照每年600萬元扣除該項費用。該項無形資產(chǎn)稅法上的攤銷年限、攤銷方法、預計凈殘值等與會計上一致。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按照凈利潤的10%提取盈余公積。假定稅法允許調整應交所得稅。不考慮其他因素,對于該事項處理正確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