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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分公司)如何填報企業(yè)所得稅分攤比例和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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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國稅發(fā)〔2008〕28號文,第二十三條 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zhidao機構的經(jīng)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chǎn)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為: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yè)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之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chǎn)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chǎn)總額之和)
2020 04/0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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