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9、2017年甲公司與乙公司協(xié)商,甲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用于經(jīng)營出租目的的一幢辦公樓與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資交換。甲公司的辦公樓符合投資性房地產(chǎn)定 義,采用成本模式計量。在交換日,該幢樓的賬面原價為11500萬元,已提折1日4000萬元, 未計提減值準(zhǔn)備,在交換日的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10000萬元;乙公司持有的交易目的的股票投資賬面價值為8000萬元,乙公司該股票投資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在交換日的公允價值為9600萬元,乙公司另支付了400萬元給甲公司。乙公司換入該樓后仍然繼續(xù)用于經(jīng)營出租目的,擬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甲公司換入股票投資后也仍然用于交易目的。該項交易過程中不涉及其他相關(guān)稅費(fèi)。要求: (1)判斷對甲、乙來說,是否屬于非貨幣性資產(chǎn)交換。(2) 分別計算甲公司和乙公司本次交易的損益。(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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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動產(chǎn)換取股票,那么相關(guān)的支付現(xiàn)金和換取比例為400/1000=0.4,屬于非貨幣性資產(chǎn)交換
甲10000-(11500-400)=-1100
乙9600-8000=1600
2020 07/11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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