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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了一張金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匯票,該匯票載明出票后1個月內(nèi)付款,C公司為付款人,D公司在匯票上簽章作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 B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zhuǎn)讓給E公司,E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zhuǎn)讓給F公司,F(xiàn)公司于當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兌,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承兌。 F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xiàn)自己的票據(jù)權利。 要求: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權的追索對象有哪些?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 2.C公司是否有當然的付款義務?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說明理由。 3.本案中,匯票的被保證人是誰?簡要說明理由。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則D公司可向誰行使追索權?說明理由。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2 06/17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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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F公司可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追索;這些被追索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2)①C公司不負有當然的付款義務。 根據(jù)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此時才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②C公司如果承兌了該匯票,也不得以其所欠A公司債務只有8萬元為由拒絕付款。 根據(jù)規(guī)定,票據(jù)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3)①本案匯票的被保證人為A公司。 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未承兌的匯票,以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②如果D公司對F公司承擔了保證責任,可以向A公司追索。 根據(jù)規(guī)定,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2022 06/17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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