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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如何理解從舊兼從輕原則?能舉個例子嗎?原則上新法無溯及力,對行為人適用舊法,但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較輕時適用新法,又怎么去理解?大白話是什么?


同學,你好
對于行為人在舊法修訂時實施的行為,在實際判定行為人刑罰時,舊法已經過修訂,
那么對行為人的判定應當按照舊法的規(guī)定判定;
但是如果按照舊法對行為人的處罰比按照新法對行為人的處罰更重的話,那么就按照新法的規(guī)定判定;
這個原則更偏向于保護行為人。
我國刑法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1)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修訂后的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即修訂后的刑法沒有溯及力。
(2)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修訂后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就應當適用修訂后的刑法,即修訂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法律和修訂后的刑法都認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訂后的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jié)的規(guī)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即修訂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這就是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法律處刑比修訂后的刑法重,則應適用修訂后的刑法,修訂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這便是從輕原則的體現(xiàn)。
2022 07/02 0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