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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 A有限責(zé)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共有股東6人,該公司章程規(guī)定:甲出資40¥萬元,乙出資¥20萬元,其余四人各¥10萬元;甲任董事長。由于公司經(jīng)營不利,2006年1月5日,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1月9日,公司董事會發(fā)出召集股東會的通知,1月20日,公司召開了臨時股東會會議。會上,除甲提出反對意見外,其余5名股東都同意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于是,其余5人不顧甲的反對,通過決議:公司注冊資本減少至¥50萬元,并修改公司章程。決議需要甲執(zhí)行,但甲不予理睬。他們將甲訴至法院,要求甲按照公司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股東會會議的決議。 回答: 1 A公司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是否合法?

84785006| 提问时间:2022 10/1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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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貝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冊會計師
不合理,需提前15天通知
2022 10/1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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