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公司2021年6月成立,11月第一次開票全是服務費,2021年沒有填寫加計抵減的聲明,2022年的加計抵減聲明6月已填報,用的是2021年6-12月的銷售金額,服務收入占比100%;2021年的加計抵減聲明是不是要補填?補填自動出來月份是2021年6-8月的銷售額,那時候還未開票,是否可以改成6-12月的,和2022年聲明一樣的數(shù)據(jù)?2021年如果補填了,是否21年的進項稅可以補加計抵減?和22年的進項一次性加計抵減?已問了稅務專管員,說都可以,想再問一下老師,如果21年的進項稅要和22年的一起一次性加計抵減,可不可行,要怎么操作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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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2021年的加計抵減聲明可以進行補填。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的規(guī)定,每個月的加計抵減金額要乘以被抵減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2021年的加計抵減聲明可以補填,并且可以使用2021年6-12月的銷售金額,即2022年聲明一樣的數(shù)據(jù)。此外,2021年補填后,21年的進項稅可以加計抵減,和2022年的進項一次性加計抵減。操作方法是:首先,將2021年未補填前累計金額填寫到補填聲明中,并且核實2021年和2022年中每月應納稅額;其次,按照補填聲明中規(guī)定的比例和金額進行加計抵減。這樣,2021年的進項稅可以和2022年的一起一次性加計抵減。
對于報稅要求,一定要清晰明確,確保準確無誤,避免稅務稽查的風險。此外,還要隨時關注相關政策調整,及時進行信息更新,確保稅收有效監(jiān)管。
2023 01/2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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