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與客戶簽訂合同,向其銷售A、B兩種商品,A商品的單獨售價為6 000元,B商品的單獨售價為24 000元,合同價款為25 000元。合同約定,A商品于合同開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個月之后交付, 當兩種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權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對價。. 上述價格均不含增值稅。 A、B商品的實際成本分別為4 200元和18 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別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其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因交付A商品而有權收取的對價確認為合同資產,而不是應收賬款。2020年5月1日,甲公司交付B商品,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售價25 000元,增值稅稅額3 250。 2020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戶支付的貨款存入銀行。 b商品時為什么貸合同資產5000,主營業(yè)務收入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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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是什么問題呢
2023 03/03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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