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麻煩老師幫我解答下題目,需要答案和解釋,解釋要包括出處,哪條規(guī)定的,要詳細點的,不要簡略,所有題目哈

84785027| 提問時間:2023 03/2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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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xl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請稍等。
2023 03/25 12:01
慢慢xl老師
2023 03/25 12:29
第一題答案:C。解析如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yè)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第二題答案:A。解析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三十五)項列明,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yè)生產者用于農業(yè)生產,免征增值稅。 第三題答案:AB。解析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 第四題答案:ACE。解析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通知》規(guī)定,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末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于新征用的耕地,納稅人應按照規(guī)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慢慢xl老師
2023 03/25 12:44
判斷題1:錯。解析如下:根據《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千征管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 判斷題2:對。解析如下: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實行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規(guī)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fā)市場、農貿市場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慢慢xl老師
2023 03/25 12:49
填空題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解析如下: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文件)規(guī)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慢慢xl老師
2023 03/25 13:38
填空題2:5%、10%。解析如下: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文件)規(guī)定,允許生產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填空題3:2023年12月31日。解析如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yǎng)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 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guī)定,對企業(yè)集團內單位(含企業(yè)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執(zhí)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填空題4:2022年度、2021年度。解析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文件)指出,申請2022年度匯算退稅的納稅人,如存在應當辦理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補稅但未辦理,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存在疑點但未更正或說明情況的,需在辦理2021及以前年度匯算申報補稅、更正申報或者說明有關情況后依法申請退稅。 填空題5:2023年3月1日、6項。解析如下: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實施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公告》規(guī)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列入目錄內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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