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出納不能兼任的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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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如果由出納兼任,有可能去改動現金賬目和相關憑證。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但出納并非所有賬簿都不能登記,除特種日記賬必須由出納登記外,還可以登記固定資產卡片等財產物資明細賬。除此之外,出納是可以兼任的。
祝您學習愉快!
《會計法》 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如果由出納兼任,有可能去改動現金賬目和相關憑證。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但出納并非所有賬簿都不能登記,除特種日記賬必須由出納登記外,還可以登記固定資產卡片等財產物資明細賬。除此之外,出納是可以兼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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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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