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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注會會計科目的,感覺這個合營安排不太理解,為什么不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一定是共同經(jīng)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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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可以理解為參與各方共同經(jīng)營的某個項目,這個項目沒有構成企業(yè)等組織,只是大家一起經(jīng)營的。
根據(jù)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合營安排分為兩類:合營企業(yè)和合營項目。合營企業(yè)是指合營安排構成獨立法律主體的情況;而合營項目則是指合營安排不構成獨立法律主體的情況。在合營企業(yè)中,參與方通常按照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潤和承擔虧損;而在合營項目中,參與方直接享有合營項目的資產(chǎn)并承擔相應的負債。
01/1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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