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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注冊商標的轉讓
1.申請文件:商標轉讓和移轉申請使用同一申請書式。
提交材料:
(1)轉讓或者移轉申請書,注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人、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因注冊人終止或死亡辦理商標移轉的,無須出具轉讓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3)委托代理組織辦理的,應附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出具的商標代理委托書;因注冊人終止或死亡辦理商標移轉的,由受讓人出具商標代理委托書。
(4)因注冊人終止或死亡辦理商標移轉的,還應提供商標注冊人終止或死亡的證明文件和受讓人有權繼受相關商標的法律文件或證明文件。
2.轉讓申請的審查:收到轉讓申請之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需要對轉讓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書面審查方式審查。
(1)轉讓申請文件:當事人提交的轉讓申請文件應該齊備、內容應該一致;使用正確的申請書格式、申請書內容填寫完整且規(guī)范;涉及移轉的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具備證明力等。
(2)轉受讓雙方民事主體資格
1)雙方當事人應該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2)轉讓人應該是商標權利人,即轉讓申請書上填寫的轉讓人名稱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檔案記錄的注冊人名稱應該一致。
3)受讓人是否具備《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資質,是否有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之需要取得商標權。
(3)商標專用權權利有效性審查
1)注冊商標在注冊有效期內,或者雖超出有效期但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了續(xù)展申請。
2)注冊商標未被注銷、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
3)沒有其他導致商標失效的記錄。
對于商標注冊申請,要確認其申請流程尚未結束。存在以下四種情況,即可認定申請流程已經(jīng)結束,該申請已無效:
1)不予受理決定生效。
2)全部商品(服務)駁回的決定已經(jīng)生效。
3)全部商品(服務)不予注冊的異議裁定已經(jīng)生效。
4)核準撤回商標注冊申請。
對于確認處于無效狀態(tài)的商標,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其轉讓申請不予核準,并說明商標無效的情況。
(4)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是否一并轉讓的審查
被要求一并轉讓的商標應符合下列五項條件:
1)與申請轉讓的商標同屬一個主體所有。
2)未同時辦理轉讓申請,或雖同時辦理了轉讓申請,但與審查的轉讓商標不是同一個受讓人。
3)與申請轉讓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4)其核定使用商品與申請轉讓的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類似。
5)不屬于尚未進行實質審查的注冊申請。
(5)對轉讓容易導致混淆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審查。審查重點針對的是轉讓行為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1)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申請轉讓,受讓人應該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和資質要求。
2)含有地名的商標申請轉讓給該地區(qū)以外的其他所有人時,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與該商標所包括之地名具備緊密聯(lián)系,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chǎn)地、來源產(chǎn)生誤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一般消費者混淆的。
3)含有企業(yè)名稱全稱、部分名稱或簡稱的商標,轉讓給其他企業(yè),如果投入市場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一般消費者混淆的。
4)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已經(jīng)審查部門審查通過或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轉讓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如不一并轉讓容易導致消費者混淆的。
5)商標具備特殊含義,轉讓可能對公序良俗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
6)對于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作為受讓人的。
7)其他容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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