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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審計師備考預習階段馬上就要結束了,快來檢驗一下你的學習成果。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知識點,希望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款)原則:對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拘留1日抵刑期1日);判處罰金的,罰款1元抵罰金1元。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違法行為在2年內(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連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的以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3.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14周歲;
2)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無危害后果。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1)14~18周歲;
2)主動消除或減輕后果;
3)受脅迫;
4)有立功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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