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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知識點: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4/20 16:05:18 字體:

2017年中級審計師備考預習階段馬上就要結束了,快來檢驗一下你的學習成果。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整理的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知識點,希望大家學習愉快,夢想成真!

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知識點

行政處罰的適用原則

1)行政處罰與責令改正并行原則

2)一事不再罰(款)原則:對當事人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可以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折抵刑罰原則: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罰代刑。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拘留1日抵刑期1日);判處罰金的,罰款1元抵罰金1元。

4)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原則:違法行為在2年內(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連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的以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未被發(fā)現(xiàn)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3.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不滿14周歲;

2)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且無危害后果。

4.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1)14~18周歲;

2)主動消除或減輕后果;

3)受脅迫;

4)有立功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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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文轉載或部分轉載本文請注明“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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