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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整理的中級《審計理論與實務》學習內容是第五章第二節(jié)(審計證據)的知識點,已經開始了2020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的同學可參考以下內容,提前學習,其他章節(jié)內容小編將為大家陸續(xù)更新,請大家持續(xù)關注!
第二節(jié) 審計證據
一、審計證據的含義及作用
含義: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全部信息,包括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和對確定的審計事項進行審查所獲取的證據。
作用:在審計工作中,確立審計目標,然后圍繞審計目標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運用審計方法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以審計證據證實審計目標,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或做出審計決定。
1.審計證據是評價審計事項的事實根據
2.審計證據是形成審計意見或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
二、審計證據的分類(結合案例分析題)
(一)審計證據按其形式不同分類
審計人員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可以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視聽或電子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環(huán)境證據。
1.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通常包括固定資產、存貨、有價證券和現金等。實物證據是通過實際觀察或盤點取得的,用以確定實物資產的存在性。但資產的所有權歸屬、資產的質量和分類還需要取得其他的審計證據。
2.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往往是審計證據中的主要部分,數量多、來源廣。
3.口頭證據
在取得口頭證據時,應將其轉換成書面記錄,并取得提供證據者的簽字蓋章。一般情況下,口頭證據需要得到其他相應證據的支持。
4.視聽或電子證據
隨著科學技術和審計技術方法的發(fā)展,此類證據將成為經常運用的審計證據。
5.鑒定和勘驗證據
鑒定和勘驗證據是指因特殊需要審計機關指派或聘請專門人員對某些審計事項進行鑒定而產生的證據(例如票據真?zhèn)危_@種證據實際上是書面證據的特殊形式。
6.環(huán)境證據
環(huán)境證據一般不作為主要證據,但它可以幫助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事項所處的環(huán)境。(如:經濟形式、地理位置、管理狀況)
(二)審計證據按其來源不同分類
審計證據按其來源不同分為親歷證據、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
1.親歷證據
親歷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審計工作時親眼目擊、親自參加或親自動手取得的證據。例如,審計人員監(jiān)督財產物資盤點。
2.內部證據
例如,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其他單位填制的書面資料,如其他單位填制的發(fā)票、收據、對賬單等。
3.外部證據
外部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從被審計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取得的審計證據,包括其他單位陳述和外來資料。其他單位陳述是指其他單位應審計人員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所寄存的財物的說明、經濟業(yè)務往來情況的說明等。外來資料是指審計人員從其他單位取得的證明審計事項的憑證、賬目、報表、合同、文件的摘錄等。
(三)審計證據按其相互關系分類
證實某一審計目標需要一系列的證據,按這些證據間的關系可將證據分為基本證據和輔助證據。
1.基本證據
基本證據是指對審計事項的某一審計目標有重要的、直接證明作用的審計證據?;咀C據與所要證實的目標有極為密切的關系,例如,賬戶余額證明資產負債表金額的正確性。
2.輔助證據
輔助證據是指對審計事項的某一審計目標具有間接證明作用、能支持基本證據證明力的證據。環(huán)境證據通常作為輔助證據。
取得基本證據最為重要。但是要獲取充分、可靠的證據體系,單靠基本證據是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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