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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
1.保險代理人
(1)保險代理人接受保險人的委托,“代表保險人的利益”,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人進行保險業(yè)務。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活動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險人承擔。
(2)保險代理人必須與保險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
【注意】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適用表見代理規(guī)定)
(3)保險代理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注意】“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yè)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2.保險經紀人
(1)保險經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實施保險經紀行為。保險經紀人既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它是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經營組織,“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注意】經紀人行為屬于“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2)保險經紀人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從事保險經紀行為,應當按照投保人的指示和要求行事,維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利益。
(3)保險經紀人的傭金一般由“保險人支付”。
【注意1】保險經紀機構“不得同時”向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收取傭金。
【注意2】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4)保險經紀人是專門從事保險經紀活動的“單位”,而不能是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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