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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11/11 15:50:4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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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1.保險人對在責任免除范圍內(nèi)發(fā)生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害,不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3.保險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險法規(guī)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保險標的受讓人以保險標的“轉(zhuǎn)讓后”保險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為由,主張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wù)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人民法院認定保險人履行了提示義務(wù)的情形

(1)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

(2)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guān)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

(3)通過網(wǎng)絡(luò)、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wǎng)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責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

(4)“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wù)在相關(guān)文書上簽字、蓋章或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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